魯工美院辦字〔2023〕23號
各部門、單位: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已經黨委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院長辦公室
2023年11月17日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
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國有資產管理,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制,提升國有資產管理效能,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發展,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 號)、《山東省省屬高等學校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魯教財字〔2021〕16 號)等法規制度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國有資產是指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主要包括:
(一)使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產;
(三)接受捐贈并確認為國有的資產;
(四)其他國有資產。
第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和非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等。
第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應當遵循安全規范、使用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學校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權、大型儀器設備、大宗物資、重大科技成果、特定用途資產等購建以及租賃與處置,應當按照“三重一大”事項履行集體決策程序,事前充分開展可行性論證,由學校黨委會作出決定。按規定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審批)的事項,在學校集體決策之后、于事項實施之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批。
第六條學校國有資產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列入山東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應當全部進入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學校黨委書記和校長分別是資產管理決策和執行的第一責任人,分管校領導是資產管理執行的專職負責人。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和組織實施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設在資產管理處)按照學校授權統籌管理學校國有資產,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分工管理,各使用單位具體管理使用。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第一責任人,負責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確保各項資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學校要配備與資產規模、資產管理及政府采購職能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其中要有一定數量的在編財會人員。
第八條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領導和組織實施全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為學校黨委行政決策資產管理重大事項提供建議方案。
(二)負責對學校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調,研究決定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要事項。
(三)負責對學校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九條學校國資辦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定,擬訂我校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統籌協調全校資產配置、處置、清查、有償使用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各部門、單位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實施細則。
(三)組織辦理我校國有資產配置、處置和對外投資、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四)對學校及其下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證和房產證等實施監督管理。
(五)會同學校辦公室、基建處等部門統籌協調學校土地、房屋和構筑物的管理。
(六)完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管理其歸口職責范圍內的各類資產,制訂本部門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管理實施辦法、工作流程并組織落實。
(二)組織實施歸口管理的國有資產的配置采購、驗收入庫和資產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資產處置及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三)完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各使用單位主要職責是:
執行學校和歸口管理部門有關規章制度及工作要求,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使用實施細則,細化工作流程,確保本單位資產的安全與完整,各項資產管理工作責任到人。配備專職或兼職資產管理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員、資產使用管理人員等崗位責任制。
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申報、驗收入庫、管理使用、維護保管,以及本單位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資產變動、處置等日常工作,保證賬卡、賬實相符。
(三)資產管理員具體落實國有資產的入庫登記、使用管理、清查統計、處置等事項。資產使用管理人按要求使用、檢修、養護資產,并協同資產管理員做好使用情況和檢修保養情況記錄,確保資產的壽命和使用效率。資產管理員、資產使用管理人員崗位變動時,應先辦理資產核對與資產移交手續方可調離崗位。
(四)完成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資產配置與使用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產存量、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財務承受能力配置資產。資產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學校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產。學校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及開展臨時性工作所需資產,原則上通過內部調劑或租用解決。臨時性不常用的大型儀器設備,鼓勵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資產配置重大事項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經學校黨委會集體決策后,選擇最優方式。
第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配置嚴格實行預算管理。通過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配置資產的,項目申請單位應當集體討論年度資產配置需求和預算,按照學校預算管理、項目庫管理等制度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并報批。學校按照上級教育、財政等主管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產。涉及新增土地、房產和公務用車等項目的,應事先按職責報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四條學校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積極盤活資產存量,落實支持創新、綠色發展、中小企業發展等政府采購政策功能,嚴把采購需求,從嚴控制新增資產。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和家具應當按照《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資產配置標準》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標準的,應當合理配置避免浪費。專項經費購置資產,按其管理辦法執行,不得借機重復購置。
第十五條學校要優化有關規章制度與業務流程,簡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流程。明確科研急需設備和耗材采購情形,建立非招標采購“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綠色通道,充分利用自行組織采購等機制,發揮單位內控優勢,規范開展采購活動,縮短采購周期,提高采購效率。非招標采購及進口科研儀器設備要及時報主管部門審批。要根據國家政策變化并結合實際適時修訂學校招標采購有關制度辦法。
第十六條以建設方式配置資產的,應當納入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按建設程序實施。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 年。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政府會計制度確認資產價值。學校不得以技術業務用房名義搭車建設辦公用房。
第十七條臨時性不常用的大型儀器設備,鼓勵采取租用方式配置。資產租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市場化原則。
第十八條通過接受捐贈方式配置資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接受捐贈形成的各類資產屬國有資產,由學校依法占有和使用,受贈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入賬手續并加強管理。
第十九條學校國有資產使用以自用為主。在優先自用、保障學校事業發展需求的情況下,可進行出租、出借以及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對外投資。學校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以及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對外投資,應當依法實施,加強可行性論證,嚴格審批手續。資產使用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應優化資源整合,積極推進共享共用。資產使用應當計入運行成本,與經費預算安排、績效考核掛鉤。
第二十條學校流動資產應按照相關財務、預算工作規定進行管理。對固定資產及存貨,學校各部門單位實行崗位和人員責任制,應健全完善資產購置、驗收、入賬、領用、保管、使用、維護、損失賠償等管理制度和加強日常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條 各項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無形資產權利,歸口管理部門應明晰產權關系,及時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對使用學校名稱(簡稱、字樣)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應嚴格審查資格、資信等情況,逐一登記,實行許可認證制度并定期檢查清理,對損害學校權益的,要依法收回使用權。基建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房屋、土地的確權手續,收集有關資料并及時整理、歸檔。
第二十二條資產使用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要切實落實管理責任,變更使用性質時須按程序報批,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各種資產應建立賬簿分類登記。對新增配置的固定資產,應當準確完整登記資產卡片信息,確保一物一卡、不重不漏,不得形成賬外資產。各資產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對實物資產進行盤點對賬,出現盤盈盤虧的應當查明原因并及時報告,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校內公物倉,對長期閑置、臨時配置、重復購置、超標準購置、低效運轉以及待處置資產等全部納入公物倉管理,用于校內調劑使用和參與社會共享共用。結合學校實際推進大型儀器設備共享,提高大型儀器設備利用率。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不得將其占有和使用的教育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用于抵押、質押或其他擔保。
第二十五條學校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實行審批制度。審核、審批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遵循依法從嚴、風險控制、程序規范的原則。未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將國有資產予以有償使用。
第二十六條學校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按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土地使用權、獨立院落整體租賃需報省教育廳審核后,報省財政廳審批;非獨立院落建筑面積超過2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單項賬面價值100萬元以上的通用和專用設備租賃,經學校黨委會研究后,提交省教育廳審批;其他事項由學校自行審批。租期不足6個月的臨時性租賃業務,由學校自行審批。涉及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按要求報省財政廳備案。
學校成立專門機構,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原則對公用房屋租賃工作進行統籌管理。
各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審批制度報批,嚴禁化整為零,將整個項目分割進行出租出借。
第二十七條學校切實加強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管理。
(一)學校國有資產對外出租過程應當公開透明,采取公開招募的方式確定承租人;不便于公開招募的,以協議方式定向出租,出租價格不得低于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市場公允價格。嚴禁以任何方式將國有資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使用。
(二)出租出借要簽訂符合規范的合同,并按合同約定及時收取租金,合同期滿應當及時回收資產或按規定程序重新簽訂合同。
(三)學校國有資產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3 年,確需超過3 年的,每 2 年一個檔期,分期分檔確定出租價格,但最長不得超過 10 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個支付期前支付。
(四)學校房產不得出租出借給以升學為目的的專升本、自學助考、考研輔導等培訓機構,以確保學校公共資源不受侵害。
第二十八條除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外,未經省政府批準,學校原則上不得再新設立經營性企業或經濟實體。因科技成果作價入股新產生的股權,根據國家和省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管理。
第二十九條學校按照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相關規定對學校占有和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登記,依法確認國家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學校對國有資產的占有和使用權。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三十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對學校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核銷產權的行為。資產處置方式包括調撥、捐贈、有償轉讓(含出售、出讓)、報廢、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置換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等。
第三十一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實行審批制度,處置資產需經過可行性論證,并經學校集體決策。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報經批準或者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置國有資產,不得處理相關會計賬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學校處置國有資產按照以下審批權限辦理:
(一)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含股權)、以及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情形下的整體資產處置,由學校報主管部門審批。上述國有資產處置事項,應當按照《山東省省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魯財資〔2017〕36 號)要求提供申辦材料。其它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由學校自行審批。涉及學校及其主管部門審批的,應當于批復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逐級報省財政廳備案。
(二)有償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等公開方式進行,不適用或者不便于以公開方式進行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或者以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學校按照批準的資產處置方式處置國有資產,如需變更處置方式,應當按原審批渠道重新報批后實施。
(三)資產使用年限標準按照《山東省高等學校固定資產最低使用年限表》執行。上級主管部門對年限進行調整的,按照調整后的規定執行。已達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單位申請處置的國有資產產權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須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申請處置租賃期未滿的資產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一般程序為:單位申報(10萬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需進行技術鑒定)、審核審批、資產處置、上繳收入、賬務處理和產權變動等。
第三十五條學校對下列資產可按程序報廢、報損:
(一)經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產;
(二)涉及盤虧、壞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產;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產。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處置的國有資產,在資產完全移交之前,除另有規定外,原占有、使用單位對相關資產的安全完整負責。
第三十七條學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的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及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收益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并及時收取各類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三十九條學校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落實“收支兩條線”規定,扣除相關稅費后,全額上繳省級財政;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等收入,作為學校的收入,納入學校綜合預算管理。
第四十條學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留歸本單位。作價投資方式轉化,需要履行對外投資相關審批程序。
第六章資產評估與清查盤點
第四十一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五)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
(六)確定涉訟資產價值;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經批準學校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無償劃轉給其他國有單位的;
(二)學校下屬事業單位之間的同類資產合并、劃轉、置換和轉讓;
(三)學校將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由學校自行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學校履行集體決策程序,并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四)其他不影響國有資產權益的特殊產權變動行為,報經主管部門和省財政廳確認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
第四十三條學校國有資產評估,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學校應當如實向資產評估機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四條資產管理事項涉及評估的,省財政廳負責審批的,由省財政廳委托評估機構;其他事項由教育主管部門、高等學校委托評估機構。學校各部門單位、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資產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四十五條 學校各單位每年要開展資產清查盤點對賬,清查要全面、徹底,資產清查工作的內容主要包括基本情況清理、賬務清理、財產清查、損溢認定、資產核實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六條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專門進行資產清查:
(一)根據國家或省專項工作要求,被納入統一組織的資產清查范圍的;
(二)發生重大資產調撥、劃轉以及進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產毀損、滅失的;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或者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流失的;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更改,涉及資產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的;
(六)內部機構發生重大調整或人員重大變動的;
(七)省財政廳、省教育廳以及其他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進行資產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各部門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產核實的事項,應當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各單位在資產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說明,隨同清查結果一并履行報告審批程序。學校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七章資產信息管理與報告
第四十八條學校應當加強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依托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全面、準確、細化、動態”的資產基礎數據庫,為管理決策提供參考依據,推進實現學校資產管理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等融合對接。
第四十九條各資產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提交、錄入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并在此基礎上做好本單位國有資產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匯總、審核和分析歸口管理資產情況。資產、財務及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必要的財務報表、證明材料、鑒證報告等,并對其報送的各類資產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五十條學校應當按照省財政、教育主管部門要求報送資產月報和年度報告等相關資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資產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產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第八章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學校各管理部門、資產使用單位和個人都有管好、用好國有資產的義務與責任,應當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十二條學校按照省財政、教育主管部門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規定,對學校國有資產制度建設、管理機構設置、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存量盤活、信息化建設等內容開展自評工作,按要求報送相關自評材料,并接受省教育廳、省財政廳抽評。
第五十三條學校建立校內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制度,按照學校年度考核、績效考核的總體框架要求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考核,將資產監督、管理、使用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單位和個人。學校加強績效考核評價結果的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的重要依據。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納入學校對各部門單位的年度考核,評價結果與評優和獎懲相結合;專職和兼職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的管理績效評價應納入年度工作評價,評價結果與個人評優和年度績效獎勵掛鉤。
第五十四條學校國有資產監督檢查,堅持學校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落實好巡視、審計、督查問題整改。
學校紀檢監察、校內巡察、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學校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及處置的相關管理制度流程、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和處理有關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十五條在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 號)《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738 號)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中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由學校國資辦負責解釋。上級主管部門有新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涉密國有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規定辦理。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修訂)》(魯工美院辦字〔2018〕5號)停止執行。此前學校有關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附件
國有資產歸口管理部門職責分工
1.學校辦公室:校名校譽、行政辦公用房、車輛、檔案等的管理。
2.教務處:教學科研用房、教學儀器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3.科研處:科研設施設備,專利權、著作權、版權、科研成果等無形資產的管理。
4.財務處:流動資產等的管理。
5.后勤管理處:后勤服務用房、公共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6.基建處:房屋和構筑物在建工程等的管理。
7.社會服務辦公室:社會服務用房等相關資產的管理。
8.保衛處:安保、消防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9.網絡信息管理中心:網絡信息設施設備、軟件、互聯網域名等的管理。
10.藝術與設計實踐教學中心:實驗室用房、實驗教學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11.圖書館:圖書資料、數字圖書信息資源、圖書館專用設施設備等的管理。
12.以上歸口管理范圍有調整的,按學校調整決定執行;以上職責范圍之外的國有資產歸口管理,由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別負責,或由學校根據工作需要研究確定。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院長辦公室 2023年11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