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4〕23號
關于印發《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公用房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部門、單位: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公用房屋管理暫行辦法》業經院長辦公會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院長辦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
公用房屋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公用房屋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房產資源使用效益,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的通知》(魯辦發〔2013〕16號),以及省教育廳下發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公用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魯教財字〔2013〕18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公房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學校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原則管理公用房屋, 科學配置房產資源,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條 學校實行兩級管理的公用房屋管理體制,對公用房屋實施統一調配和處置;使用單位依照學校的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公用房屋具體使用方案和管理辦法。 第三條 學校推行“宏觀調控、分類管理、定額配給”的公用房屋管理機制。學校將公用房屋劃分為教學、科研、辦公、后勤服務四類,并分類制定公用房屋管理細則。
第四條 為充分發揮有限房產的辦學效益,公用房屋配置向教學、科研一線傾斜;優先考慮杰出人才、重點學科用房和重點研究基地的用房需求。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公用房屋”是指產權屬于學校的一切房產及附屬建筑物。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是學校公用房屋管理的決策機構,其職責是:審核發布公有房產管理規章制度,決定公用房屋配置、調整方案,研究公用房屋管理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 資產管理處作為全校資產的歸口管理部門,應代表學校履行公用房屋的管理職責,負責起草公用房屋管理制度,擬定公用房屋調配方案,房屋清查,基礎信息庫建設等工作。
第八條 各部門、單位作為公用房屋的使用單位,要依照學校的規章制度管理本部門使用的公用房屋,負責公用房屋的有效利用和安全維護工作,確保公房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房產資源的辦學效益,確保學校配置用于教學、科研、辦公、服務支撐體系用房的使用功能,不改變使用性質。
第三章 管理原則
第九條 學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依據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工作任務、按照學校規定的用房面積標準,確定各單位公用房屋定額配置面積。
第十條 學校建立公用房屋動態調控機制,根據教職工人數、學生人數、教學任務、實驗課開設情況、承擔科研課題情況等因素,動態調控各部門、單位占有使用的公用房屋數量,對使用率高、配給不足的要及時增加配給;對利用率低或長期閑置的,要及時收回和重新調配,堅決打破公用房屋占有使用“終身制”。
第十一條 經學校批準對外出租的房屋,一般應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租單位,由資產管理處代表學校與承租單位簽訂租賃合同,由后勤管理處負責管理。
第十二條 為維護教學正常秩序,教學樓內原則上不安置非教學單位用房,不得將教學用房轉為辦公用房或用于經營出租。
第十三條 各類新建房屋完工,經驗收合格后,基建處向資產管理處辦理移交手續;資產管理處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建立公用房屋檔案。
第十四條 各部門、單位如需變更公用房屋用途,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未經批準擅自變更者,學校收回房屋。
第十五條 各部門、單位在使用期間若需對使用房屋進行裝修、改造或與其他單位交換用房,需經學校批準,并保證房屋的完好程度。
第十六條 各部門、單位要加強對公用房屋的管理。全體教職工均有管理、愛護公用房屋及設施的義務。未經批準嚴禁改建、封閉樓內的公共場所,如門廳、走廊、樓梯間、衛生間等。房屋使用單位要經常檢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實情況,注意防火、防盜,嚴防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十七條 嚴禁擅自將公用房屋用作教職工宿舍或個人用房。
第十八條 教職工離崗、退休辦理有關手續時,需同時向所在部門、單位退還辦公用房。
第十九條 在此辦法頒布前,以各種名義借用學校房屋的單位和個人,須按期將房屋歸還學校另行配置使用。對占用而閑置不用的、建制撤銷仍占用的、未經學校批準擅自占用或臨時借用超期的公用房屋,學校予以收回;拒不交還房屋者,學校按相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未經學校同意,各部門、單位不得自行將房屋出租或變相出租給校外其他單位,不得將學校房產作為資本金轉作經營性資產,也不得擅自用于抵押和提供擔保。違者學校將收回房屋,沒收非法所得,并給予與當事人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學校公有房產資源。對非法侵占公房的單位和個人,學校將責令其退出。
第四章 教學、科研用房配置管理
第二十二條 教學、科研用房是指由學校各教學單位用于完成各類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任務所需的各種用房,(包括辦公室、會議室、資料室、教室、教師備課室、實驗用房、科研用房、體育場以及必要的學生活動用房等)。
第二十三條 教學、科研用房分為教學實驗室、教學辦公用房、教學管理用房、學生用房四類。各類房間的大小,根據學校現有教學、科研用房的實際情況及國家相關文件規定而定。
第二十四條 各教學單位負責本單位所用公用房屋的調配及管理。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公用房屋分配辦法,以保證教學、科研和學科建設的需要。
第五章 辦公用房的配置管理
第二十五條 辦公用房主要是指按照學校機構設置用于行政、辦公性質的用房。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單位辦公用房的配置標準,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統一管理的會議、學術活動場所和各部門、單位的特殊專用房,根據實際需要配置。
第六章 后勤服務用房的配置管理
第二十八條 后勤服務用房是指圖書館、檔案館、校史館、美術館、博物館、校衛生醫療中心、學生公寓、大學生活動中心、學生餐廳及后勤保障和服務用房等。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配置相應的使用面積,由所屬單位統一安排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條 此前學校頒布的有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由學校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