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黨字〔2015〕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推進現代大學制度建設,促進依法治校,充分發揮教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全面推動學校各項事業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教師法》、《工會法》和《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號)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教代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教代會和教代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依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團結帶領廣大教職工以主人翁姿態,促進學校改革建設發展與和諧穩定,提高辦學水平與綜合實力,為把學校建設成為特色鮮明的高水平設計藝術大學作出積極貢獻。
第五條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教代會全體會議是學校教職工行使教代會職權的最高形式。教代會設立常設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依據大會指定的職責和有關規章制度開展工作。教代會工作接受全校教職工監督。
第二章 教代會職權
第七條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教職工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和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意見和建議。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代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章 教代會代表
第九條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代會代表。教代會代表應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和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為教職工服務。
第十條教代會代表以部門工會為選舉單位,根據學校分配的名額,由各部門工會召開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選票上候選人的名字以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按照學校規模,代表名額應占教職工總數的10%-20%。
第十一條教代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教代會代表應包括黨政、群團組織、相關部門主要領導和學校各方面人員,女教職工和青年教職工應占有一定比例。代表名額的分配,根據各部門工會教職工數,結合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實際情況及工作需要確定。
教代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第十二條教代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教代會和工代會一并召開,當選代表既是教代會代表,也是工代會代表。
第十三條教代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代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代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或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四條教代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代會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選舉單位教職工通報參加教代會活動和履行代表職責情況,接受評議和監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五條教代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部分未當選的領導干部和教職工等非教代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黨委領導、行政支持、工會運作、教職工參與的教代會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教代會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領導機構,換屆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大會主席團在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
大會主席團由教代會籌備工作組根據有關規定要求和實際需要提出主席團人數、構成比例、建議人選等,報校黨委審查。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領導、校工會主要負責人、教師代表等。主席團根據需要設主席1-2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1-2人。
第十八條教代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
第十九條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條學校教代會一般由預備會議和正式會議兩部分組成。
預備會議主要任務是:報告大會籌備工作,選舉產生大會主席團,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和大會議題、議程,決定大會其他有關事項。
正式會議主要任務是:聽取工作報告、討論審議工作報告和相關事項、處理提案、評議干部、大會發言、選舉表決、形成決議。
第二十一條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組成代表團,原則上一個選舉單位的代表組成一個代表團;代表人數在10人以下的由多個選舉單位聯合組成代表團。各代表團設團長1名、副團長1名。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是:
(一)大會期間組織本代表團參加大會活動,做好大會布置的工作。
(二)根據大會的議題,收集代表及群眾的意見和提案,并對提案進行初步審查。
(三)大會閉會期間,完成教代會安排的工作,聽取教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向校領導、有關職能部門反映。
第二十二條教代會的議程應根據學校中心工作、教職工普遍要求,由校工會提交校黨委研究確定,并提請教代會預備會議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教代會的選舉和表決采用無記名投票或者舉手方式進行。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表決和重要選舉事項應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和表決須經教代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教代會的決議、提案應得到及時貫徹執行和妥善處理,貫徹處理情況向下一次大會報告。教代會工作向教職工公布,接受全體教職工監督。
第二十五條教代會設提案工作委員會、福利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和工作機構,完成教代會交付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須經教代會表決通過。專門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
各專門委員會一般由學校領導、人事、工會等職能、教學部門、單位人員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各專門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教代會的授權處理各自職權范圍內的事宜。
第二十六條教代會閉會期間,學校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以召開由教代會主席團全體成員、專門委員會負責人、學校有關部門負責人等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校工會承擔學校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依照學校制定的教代會實施細則開展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學校為校工會承擔教代會機構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九條學校工會為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承擔以下相關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代會的籌備及會務工作,組織落實籌委會下設分組選舉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程、方案和主席團等建議人選及宣傳工作;
(二)教代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召開各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
(三)組織教代會代表進行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黨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代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細則由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第五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解釋權屬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工會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