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05]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根據國家招生程序錄取并通過注冊取得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正式學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粕ê呗毶?。
第二章 處分的方式
第三條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1)警告; (2)嚴重警告;(3)記過; (4)留校察看;(5)開除學籍。
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上述處分的,應由學生所在系(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特殊情況,學??芍苯犹幚怼?/p>
第四條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節之一,可以從輕處分或免予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并能主動檢舉、揭發他人的違紀行為,積極協助組織查處問題,認錯態度好的;
(三)有立功表現的;
(四)有其他可從輕處分情節的。
第五條違反校紀者,有下列情節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后拒不承認錯誤或包庇他人違紀行為的;
(二)在組織調查中翻供、串供或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的;
(三)有兩種以上(含兩種)違紀行為,或同時觸犯本辦法兩條以上(含兩條)規定的;
(四)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五)涉外活動違紀的;
(六)違紀群體的組織者、指揮者;
(七)在本校曾經受到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時從重處分;曾受過兩次處分,第三次違紀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有其他應予從重處分情節的。
第六條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只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七條各類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除錯案糾正外,一律不得撤銷。對受處分后有顯著進步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學??稍诋厴I前寫出一份寫實性鑒定,裝入本人檔案。
第三章 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八條對違反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觸犯國家法律,被判處管制、拘役、徒刑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被國家有關機關、授權組織處罰或勞動教養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和有關部門認定,但不予處罰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九條對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封建迷信活動,或進行其他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教學、生活秩序的活動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散發大小字報,出版、傳播非法刊物,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 未經批準組織成立學生社團并開展活動,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社團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
(五)組織參與非法傳銷、封建迷信活動。
(六)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
(七)泄漏國家秘密。
第十條對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違紀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散播混淆視聽、制造混亂的言論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煽動鬧事,破壞正常教學、生活秩序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散播妨礙社會安定和國家安全言論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制造、傳播黃色、淫穢、暴力等內容的文章、圖片、音像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制造計算機病毒,攻擊、入侵系統、網站,對他人使用計算機或網絡造成影響和破壞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私自安裝、配置網絡系統,盜用或濫用網絡資源;盜用IP地址或郵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組織名義行事;影響網絡正常使用和運行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私看他人電子郵件對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用侮辱性語言對他人進行謾罵或人身攻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公開、傳播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他人隱私的,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對有關部門認定的偷竊、詐騙、搶奪、勒索、非法占用、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多次作案或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確認撬竊者,雖未竊得財物,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盜用他人證件,冒領他人錢物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私刻他人印章,非法刻制公章,偽造證件、證書、證明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學生行為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危害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將他人獎學金、助學金或公款(包括學生活動經費、班費、社團會員費等)據為己有或挪用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不當占有遺失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搶奪或敲詐勒索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窩藏或使用贓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給予以下處理:
(一) 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記過處分;致人輕傷或重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 參與打架兩次以上(含兩次)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 凡打人致傷而不按期繳納有關賠償者,給予加重一級的處分。后果嚴重的送司法部門處理;
(四) 策劃、慫恿他人打架,未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 勾結校外人員在校內打架肇事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 參與黑社會或具有黑社會性質的幫派團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 持械打人者,根據造成的后果,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八) 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惡化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九) 在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參與打架的當事人進行非組織活動,利用不正當手段私下解決或組織他人提供偽證,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知情而故意提供偽證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十) 打架事件處理終止后又有打擊報復行為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一)因打架斗毆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者,除受到相應紀律處分外,還應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館藏圖書或以舊換新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侮辱、誹謗、威脅、恐嚇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造謠、誣陷他人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因學習成績評定、就業、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報復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依校規校紀或學校的統一安排執行公務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學校教職員工的教育、管理或是頂撞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冒用學?;蛩嗣x,侵害學?;蛩死?,給學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制作、銷售、出租、攜帶、觀看、傳播淫穢書刊、雜志、音像制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計算機信息網絡上傳播淫穢資料者,按照第十條第(四)款處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務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在校內飼養寵物并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著裝不整或著污穢服飾進入公共場所或在公共場所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二)故意亂涂亂刻亂畫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有違反公民道德和大學生行為準則其他情形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打麻將或賭博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學生在校不允許打麻將。初犯者,給予警告處分;重犯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凡用麻將、撲克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除沒收賭具、賭資外,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組織、參與賭博或賭場、賭具、賭資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對法院判決認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吸食毒品或違禁藥品者,容留、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或違禁藥品者,移交司法機關,同時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對法院認定走私、販賣、運輸、攜帶、收藏、制造管制槍械、刀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主動向學校保衛部門或國家有關機關上繳者,可從輕處理。
第十七條對無故曠課、請假逾期不歸和擅自離校者,按有關規定重修或補修所曠課程,并做如下處理:
(一)五天以內(含五天)以內(40學時),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二)五天以上,(41學時以上),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兩周以上,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三)多次曠課,累計計算曠課學時(生產勞動、軍事訓練、藝術實踐、集體活動、畢業教育等,按每天8學時計算)。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時間。
第十八條考試違紀,由教務處處理公布。
第十九條違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責任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按下述規定處分:
(一)在實驗室、實習車間、教室、學生公寓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明火的場合下使用明火而未造成火災事故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因過失造成火災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擅自組織群眾性活動,或在組織群眾性活動中,因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或無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給予組織者記過以上處分;
(四)擅自挪用、損壞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或破壞事故現場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私拉電線、拆裝用電設備、使用電熱器具,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六)不服從門衛等校園管理人員(如:校門、宿舍、公寓樓、辦公樓、實驗樓、微機室等場所的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嚴禁學生酗酒。酗酒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借酒尋釁滋事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違反學生公寓管理規定者,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一)學期內,未經同意夜不歸宿2次以上(含2次)或經常晚歸(5次以上)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責令其改過;
(二)未經批準,在學生公寓留宿非本宿舍同性人員者,給予記過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樓內焚燒紙張、信件等物品,不聽勸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燃放煙花爆竹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擾亂公寓管理秩序,對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處分;帶頭起哄者,給予記過處分;
(五)亂丟果皮紙屑、堵塞下水道、往室外丟拋雜物及傾倒污水,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學校教室、圖書館、體育場館、禮堂等公共場所管理規定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另可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畢業生辦理離校手續后,有破壞公物、違反校規校紀行為者,送交校保衛部門處理并通報其接收單位。
第二十四條在綜合成績測評及助學金、貸學金申請中弄虛作假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已發放的獎學金、助學金、貸學金及有關證書悉數收回。
第二十五條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社會實踐、考察等活動中有違紀行為者,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加重一級處分。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沒有列舉的其它應予處分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中的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以下處分”均包含該級別處分。
第四章 實施違紀處分的程序
第二十八條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違紀學生的陳述、檢查書等;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系(院)及有關單位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定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復議等。
第二十九條處分違紀學生的權限、程序與管理。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院)辦公會討論決定,系(院)領導簽字批準,5個工作日內報學生處備案。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系(院)查證,經系(院)辦公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附有關有效證據報學生處,經學生處審核,上報學校領導批準。學生所在系(院)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意見前,應當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三)在下列情況下,有關系(院)、學生處應分別與相關部門聯合審核:
1.學生違紀并違反治安管理有關規定或涉嫌犯罪的應會同保衛部門審核。
2.學生違反學籍管理規定的,應會同教務處審核。
3.學生違紀并有涉外行為的,應會同外事部門審核。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有關單位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有關系(院)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法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生處有權提出異議,并要求有關單位重新審議,或由學生處直接作出處分決定。有關單位應認真、及時執行學校的決定。
(五)留校察看以一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系(院)負責考查,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現者,可提前解除;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再次違反校規校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生效后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者,由學生所在系(院)負責辦理。其善后事宜,按學籍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學生所受到的紀律處分以學校名義或學校授權學生處、教務處、各系(院)出具處理決定文本,并由學生所在系(院)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文本上簽字。文本一式五份,一份存入學生檔案,一份送達學生本人,另三份分別留系(院)、學生處、教務處備案。受開除學籍處分的,同時向省教育廳報備。
拒絕簽字或因特殊情況不能簽字的,由所在系(院)記錄在案,并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簽字證明,處分決定無本人簽字同樣有效。無法送達本人的,由學生所在系(院)負責郵寄處分決定到學生家長處,視同送達。
(八)為嚴肅校紀,教育廣大學生,記過以下處分決定由學生所在系(院)在本單位范圍內張貼布告;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決定由學校張貼布告。對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等情況的,由學生處決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條受處分學生的申訴。
(一)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組成。
(二)學生如對學校的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學生工作管理委員會重新研究決定。
(四)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向山東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五)學生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六)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成人教育學生違紀行為的處理,由繼續教育學院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授權學生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