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工美院辦字〔2014〕2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各項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學校外事接待工作管理,根據教育部、財政部、外交部和山東省有關外事工作文件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國外以及港澳臺地區團體或個人來訪接待。
第三條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是學校外事工作的綜合歸口管理和協調部門。邀請各類國(境)外團體或人員來校訪問的申報歸口管理部門為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
第二章 外事接待申報審批程序
第四條凡以學校名義邀請的國(境)外代表團、國際知名人士、專家學者等的來校訪問及政府部門下達或校級橫向來訪,均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境)外來賓接待信息表》(見附件1)備案,并視情況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
第五條學校部門和單位邀請國(境)外人士來校參觀訪問、考察講學、合作科研、參加會議等或由國外、境外團體和個人直接與部門、單位聯系的來訪,應在外賓來校前一個月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提交申請,詳細說明來訪團組或個人來校目的、時間、費用安排等,并提供基本背景材料(姓名、性別、國籍、工作單位、職銜職稱等);由部門、單位負責人簽字蓋章后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審批。重要國(境)外來賓及團組要報主管校領導批示。
第六條部門和單位邀請獲批準后,填寫《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境)外來賓接待信息表》(見附件1),若有講座,另外填寫《國(境)外教師專家舉辦講座情況上報表》(見附件2),并在外賓來訪結束5日內,將在校期間交流活動的圖片和文字材料(電子版)送交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存檔。
第三章 外事接待安排和標準
第七條凡是來訪我校的外賓,應根據協議或互惠原則,把費用區分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賓自理。
第八條對專訪或順訪我校確有實際交流內容的外賓,定為全部招待,一般只提供在我校期間的食、宿、交通費用,不提供來華國際旅費。
第九條對順訪我校且只是一般停留或作為中轉的外賓,定為部分招待,只是禮儀性的提供日常飲食招待和往來交通;對自理來訪的外賓,原則上不做費用計劃。
第十條學校邀請或政府部門下達或橫向校級順訪我校的外賓接待活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協同院長辦公室統籌安排,如涉及學術交流、講學、參觀、座談等事宜,相關部門、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十一條部門、單位自行邀請或直接聯系接待的外賓,由該部門、單位安排和承擔費用,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予以協作,并視國(境)外來賓級別和重要性,以學校名義酌情宴請一次。
第十二條在我校舉辦國際會議、國際展覽、校際交流項目等國際活動涉及的外賓接待和費用,按照學校的統一安排和要求執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原則和要求
第十三條學校外事接待工作應堅持友好平等、務實節儉的原則,服務學校發展大局,維護學校利益。
第十四條部門、單位接待外賓要牢記“外事無小事”和“國家安全無小事”,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遵守“事前申報、事后報告”的原則。
第十五條接待外賓應按照對等原則安排相應的迎送活動,迎送人員不宜過多。嚴格按照中央關于外賓在華期間宴請不得超過2次的規定執行,嚴禁講排場,杜絕奢侈浪費。
第十六條對外贈禮應當節約從簡,實物禮品應當盡量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紀念品、傳統手工藝品和實用物品,樸素大方,不求奢華。
第十七條在接待外賓過程中,應做到熱情禮貌、不卑不亢,注意工作效率,保證外賓的安全,遵守相關保密規定。發現問題及時請示匯報,有重要情況應在第一時間內向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匯報。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國際交流與合作處(港澳臺事務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涉及的相關事宜,按國家、山東省及學校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歡迎來到公海7108線路國(境)外來賓接待信息表
2.國(境)外教師專家舉辦講座情況上